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劳动者严重违反规定会怎样?

我在公司工作,最近听说公司可能会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说我严重违反规定来辞退我。我不太清楚这一条具体内容,也不知道什么样算严重违反规定,想了解下如果真被认定严重违反规定,公司辞退我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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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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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所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指的是劳动者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简单来说,公司为了正常运营会制定一些规则,比如按时上下班、不能泄露公司机密等,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这些规则,就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要判断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要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制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就是说,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还得让劳动者知道。 其次,劳动者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这个“严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规章制度来判断。比如,偶尔迟到可能不算严重违反,但经常旷工或者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等就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反。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是按照合法程序,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或者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那么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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