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应该登记谁的名字?
我家房子最近要拆迁了,现在面临拆迁房登记名字的问题。家里人意见不太统一,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来说,拆迁房登记名字有没有什么规定,到底该登记谁的名字才合适呢,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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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登记名字是一个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拆迁安置通常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意味着,原则上拆迁房可以登记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名字。比如,原来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张三的名字,那么在拆迁之后,新的拆迁房初始登记时通常也会先考虑登记为张三。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拆迁房登记名字并非只能是原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家庭内部协商一致的情况,也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例如,家庭内部通过签订书面协议,一致同意将拆迁房登记在某个家庭成员名下,这种情况下,只要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如果被拆迁房屋存在共有情况,比如是夫妻共有或者多个继承人共有等,那么在登记名字时,需要共有人共同协商确定登记方式,可以登记所有共有人的名字,也可以根据协商结果登记部分共有人的名字,但这都需要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另外,如果存在遗嘱或者其他合法的财产分配约定,也会影响拆迁房的登记名字。比如遗嘱中明确指定了拆迁房的归属,那么就应当按照遗嘱来进行登记。总之,拆迁房登记名字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家庭协商以及相关约定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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