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签订的合同,到分房子的时候街道可以不履行吗
之前拆迁的时候签了合同,现在到了分房子的阶段,但是街道这边好像不太想履行合同。我就想知道他们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允许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分房的权益?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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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签订的合同,到分房子的时候街道一般不能不履行。首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从法律概念上讲,这种拆迁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街道作为合同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街道如果不履行,就是违约行为。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好了一件事,其中一方却不照做,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而且,所有拆迁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且由市级或县级政府决策执行,街道本身有责任执行好拆迁相关事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街道不履行分房合同,被拆迁人可以先尝试和街道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履行分房义务。要是协商不成,被拆迁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街道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可要求街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等。若还是无法解决,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仲裁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仲裁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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