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研究劳动合同相关的知识,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这块有点迷糊。想知道在实际的劳动合同场景里,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呢?是在什么情况下会有经济补偿,什么情况下又能拿到赔偿金呢?特别想弄清楚它们之间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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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因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带有惩罚性质。 其次,适用条件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在多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像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等);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而赔偿金的适用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再者,计算标准有差异。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则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从性质上看,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助,是基于一些法定合理情形下产生的;赔偿金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处。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支付了赔偿金的,一般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总之,了解这些区别,能帮助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在遇到劳动纠纷时清楚自己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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