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诉讼人与普通诉讼人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我在参与一个诉讼案件时,不太清楚必要诉讼人和普通诉讼人到底有啥不一样,又有什么关联。我想弄明白这两者在法律规定上的差异,以及在实际案件中他们的权利义务会有怎样的不同,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展开


必要诉讼人,也就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普通诉讼人则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当事人。 它们的联系在于,都是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都是为了解决与自身相关的纠纷而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 而两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首先在诉讼标的方面,必要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意味着他们之间对于争议的法律关系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继承纠纷中,多个继承人对于被继承的财产有共同的权利,他们就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而普通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他们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诉讼标的性质相同。比如,多个消费者因购买了同一商家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而分别起诉该商家,这些消费者就是普通共同诉讼人。 在诉讼行为的效力上,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而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在审判方式上,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