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婚后房产写一人名字和两人名字有区别吗

最近在考虑买房,和另一半对于房产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产生了分歧。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婚后房产写一人名字和写两人名字在产权归属、处置方式等方面到底有什么不同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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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房产写一人名字和两人名字是有区别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产权归属方面。如果房产证只写一方名字,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原则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从外在形式上看,登记的这一方好像对房产有单独处分的权利表象,在一些涉及房产交易等法律事务中可能产生不同影响。比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若房产证写夫妻双方名字,那就明确表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对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其次是处分房产方面。写一个人名字时,登记一方有可能会单独实施一些涉及房产的行为,例如在某些地方可能出现登记方未经配偶同意,就将房产私自抵押或出售给不知情第三人的情况。不过这种私自处分行为存在纠纷风险,因为按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一般需双方同意,但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使这种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若写两个人名字,由于明确是双方共有,所以在处分房产,如出售、抵押时,必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确认,这样能有效避免一方私自处分房产引发的争议。 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法律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其有平等处理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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