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再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法律案件,对再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不太清楚。我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它们在适用情况、启动主体这些方面是怎么区分的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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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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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纠错程序,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再审则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在启动主体方面,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较为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再审的启动通常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其启动主体往往是由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所确定,一般是法院或者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在适用范围上,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各类诉讼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只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都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纠正。而再审虽然也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但它更侧重于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具体操作过程。再审的适用不仅要符合审判监督程序所规定的条件,还要遵循相应的审理程序和规则。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从审理程序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只是规定了启动重新审判的条件和主体等内容,它本身并不涉及具体的审理方式和步骤。而再审则有其明确的审理程序。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宏观的纠错机制,它为再审提供了启动的依据和条件;而再审则是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具体实践活动。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系统中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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