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有什么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一行为符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在客观上已经存在。简单来讲,就是双方就某件事情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比如签订合同,双方都在合同上签了字,这就意味着这个合同行为成立了。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也就是说,这个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存在了,而且还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够产生法律所保护的效果。 在构成要件方面,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只要有明确的当事人,他们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且有具体的行为内容,这个行为就成立了。而生效要件则更为严格,一般来说,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一个未成年人签订了一份价值巨大的买卖合同,由于他可能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个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可能不会生效。 从法律后果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后果通常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因为行为本身没有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所以要回到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则更为复杂,除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外,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但成立并不意味着必然生效。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