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和过错推定侵权有什么区别?


一般侵权和过错推定侵权是侵权责任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归责原则。一般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就是要让侵权人承担责任,得证明他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比如张三不小心把李四的花瓶打破了,李四要让张三赔偿,就得证明张三打破花瓶是因为他疏忽或者故意为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过错推定侵权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损害事实,法律就先假定侵权人有过错,除非侵权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建筑物等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举证责任。在一般侵权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被侵权人要自己拿出证据证明侵权人有过错、有侵权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还是以张三打破李四花瓶为例,李四就得自己收集证据来证明上述这些内容。 在过错推定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只需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就行,而侵权人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前面提到的建筑物脱落伤人的例子,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被脱落物砸伤了,以及是哪个建筑物的脱落物造成的伤害,而建筑物的相关责任人则要证明自己在管理等方面没有过错。 最后是适用范围。一般侵权适用于大多数普通的侵权行为场景。而过错推定侵权的适用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