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抵押、扣押、质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抵押、扣押和质押都是在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并且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扣押通常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强制扣留。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它和前面的留置、抵押、质押不同,主要是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判决得以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总的来说,留置基于法定,抵押不转移占有,扣押是司法强制手段,质押转移占有。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在经济活动和法律实践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