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留置、抵押和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留置、抵押和保证是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将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处置这块手表来实现债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把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像王五用自己的房子向银行贷款,房子不用交给银行,若王五不还款,银行可以处置房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赵六向孙七借款,周八作为保证人,若赵六到期不还钱,孙七可以要求周八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综上所述,质押和留置都涉及对动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而保证则是基于保证人的信用。它们在设立方式、权利实现条件等方面也存在不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