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抵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抵押和留置都是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把自己的珠宝交给李四作为质押物。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其次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王五用自己的房子向银行贷款,房子不用交给银行,这就是抵押。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最后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以上可以看出,质押和抵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财产的占有;而留置与质押、抵押的不同在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而质押和抵押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