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留置、质押、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抵押、留置、质押和保证这些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不知道在不同的情况下该怎么运用这些方式来保障权益。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它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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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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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留置、质押和保证是四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但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然后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像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作为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最后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丙就要替甲还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综上所述,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在特定合同关系下产生;质押要转移动产或权利的占有;保证则是依靠保证人的信用来保障债权。它们各自适用的情况和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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