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和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留置和保证都是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概念、设立方式、标的物以及权利实现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抵押。抵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的设立通常需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且对于一些特定财产,如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后,乙就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 其次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对于权利质押,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比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丁作为质押,丁就享有珠宝的质权。 然后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规定,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戊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己修理,修理完毕后戊不支付修理费,己就有权留置该汽车。 最后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庚向辛借款,壬作为保证人,在庚不能偿还借款时,就要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