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会如何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它们。 首先是产生的时间点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也就是说,在双方还在为了达成合同而进行磋商、谈判的时候,如果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甲和乙正在谈合作签合同,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让乙做出了错误的决策,等后来乙发现了,合同可能都还没签成,这时候甲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之后产生的。当合同已经正式成立并且生效了,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签了买卖合同,约定甲要按时交货,结果甲没有按时交,这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就是因为相信对方而遭受的损失,一般包括为了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还是上面甲和乙谈合作的例子,乙为了和甲签合同,派人去考察、准备资料等花了不少钱,这些就是乙的信赖利益损失,甲要赔偿。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就是合同如果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乙买了甲的货物是为了转卖赚钱,因为甲违约没交货,乙失去了转卖的利润,这个利润就是乙的期待利益损失,甲要赔偿。 最后是责任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就要承担责任。而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范围等。当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法律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来确定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和上述几个方面的区分,我们就能比较清楚地分辨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