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写的探望孩子权利包括什么

刚和另一半签了离婚协议,里面有关于探望孩子的条款。但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权利范围,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离婚协议里写的探望孩子权利都涵盖哪些方面,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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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写的探望孩子权利,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和多种形式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具体权利内容来说,一般包括可以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在方式上,有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通常是短暂的见面,比如到对方指定地点看望孩子;逗留式探视则是可以让孩子在自己身边待一段时间,像接孩子到自己住处住几天等。 关于时间方面,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比如每周、每月探视几次,每次多长时间等。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还有,特殊情况下会涉及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方有不良嗜好可能影响孩子,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当不利因素消失后,探望权会恢复。另外,若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要注意不能损害孩子利益。总之,离婚协议中的探望孩子权利既要遵循法律规定,也要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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