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吗?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但是我俩现在居住的城市和户口所在地不一样。想问下离婚是不是一定要到户口所在地去办理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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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需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知道,离婚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 对于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协议离婚一般是需要到双方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比如,夫妻双方户口分别在A地和B地,他们既可以选择去A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选择去B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而诉讼离婚的情况就相对复杂一些。通常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如果要进行诉讼离婚,不一定非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比如,夫妻双方户口在C地,但被告长期在D地工作生活且已满一年,那么原告就可以在D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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