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定要在户口所在区办理吗?
我和我爱人打算离婚了,但是我们现在居住的地方和户口所在区不是同一个地方。我们不太想回户口所在区办理离婚手续,想问问离婚是不是必须要在户口所在区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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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一定非要在户口所在区办理,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协议离婚时,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而不是只能在户口所在区。比如夫妻双方户口在A区,但常住B区,就不能在B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需到A区办理。 其次是诉讼离婚。如果是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管辖法院的确定就更灵活一些。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被告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这个地方就是其经常居住地,原告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不一定是被告户口所在区。比如被告户口在C区,但在D区已经连续居住两年,原告就可以在D区法院起诉离婚。所以,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不一定局限于户口所在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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