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婆婆还在,离婚时农村房子有没有份?
我和老公结婚后一直住在农村公公婆婆盖的房子里,现在我们打算离婚,可公公婆婆都还健在,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对这农村的房子有没有份呢?心里一直没底,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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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公婆婆还在的情况下,离婚时对于农村房子是否有份,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农村房屋的产权归属。农村的房子通常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而房屋是建造者的合法财产。如果这房子是公公婆婆出资建造的,并且产权登记在他们名下,那么从产权角度来说,这房子属于公公婆婆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这里的财产不包括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所以如果房子登记在公公婆婆名下,在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直接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扩建等添附行为,使得房屋的价值有所增加,那么对于增值部分,参与添附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例如,夫妻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使房屋的价值提高,那么出资装修的一方可以主张获得相应的补偿。 另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公公婆婆通过赠与等方式,明确表示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夫妻双方,并且办理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这部分赠与的产权就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离婚时对农村房子是否有份,关键在于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分割或获得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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