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期满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马上到期了,心里很忐忑,不知道到期后公司会不会给我经济补偿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这种情况下到底要不要给经济补偿啊,要是给的话,具体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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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并非一定需要给经济补偿金,这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给大家解释一下经济补偿金,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要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展开来讲,如果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补偿。补偿自2008年1月1日起算,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比如说工作了3年,那就要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要是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比如工作了8个月,也按1年算,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要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的劳动条件,劳动者还是不同意续签,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单位还是要进行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续签问题上的态度以及劳动条件的变化情况。劳动者要清楚自身权益,遇到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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