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和质权设立?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交易的事情时,遇到了占有改定、善意取得和质权设立这些概念。不太清楚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和质权设立方面的规定,不知道占有改定到底能不能用于善意取得和质权设立,想了解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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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需要继续占有动产,而与受让人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一种交付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东西还是出让人在用着,但实际上所有权已经通过协议转让给受让人了。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质权设立则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占有改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里的“交付”通常理解为现实交付,占有改定不具有使受让人取得如同现实交付那样的公示效果,第三人无法从外部知晓物权的变动情况,所以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需的交付要件。 同样,占有改定也不适用于质权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的设立要求转移对质物的占有,目的是保障质权人的权益,使其能够有效控制质物。而占有改定中出质人仍继续占有质物,质权人无法实现对质物的实际控制,这与质权设立的目的和要求相违背,所以不能通过占有改定来设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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