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离职没打离职报告,现要求公司补偿,公司该怎么办?
公司最近遇到个棘手事儿。有个员工明显不能胜任工作,后来离职了,也没打离职报告,现在却反过来要求公司给补偿。公司觉得很冤枉,不知道这种情况到底要不要给补偿,给的话给多少,不给又怕员工闹事或者走法律程序,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看看怎么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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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需要分不同情形来分析和处理。 首先,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对其进行调岗,员工不愿前往新岗位任职,按照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即可,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若员工无法胜任现有岗位且拒绝接受调岗安排,公司有权提出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公司需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属于第四十条规定的范围。 再次,若员工未提前打离职报告离职,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单位可要求赔偿。员工应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通知单位并协助交接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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