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四种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指的是一方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诚意,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或者获取其他不当利益,而故意与对方进行谈判。比如甲企业为了阻止乙企业与丙企业合作,故意与乙企业进行长时间的合同谈判,在乙企业放弃与丙企业合作的机会后,甲企业却无故终止谈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都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那么该方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发现问题,卖方就应承担相应责任。这同样符合《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 第三种情形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可能会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如果该方违反保密义务,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情形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形。只要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无正当理由突然终止谈判,给对方造成了前期投入的损失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