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产儿女如何继承?


老人房产儿女继承的问题涉及到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继承编相关规定。 首先,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如果老人去世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指定了房产由哪个或哪些儿女继承,那么就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比如老人在遗嘱里写明房子由大儿子一人继承,那么其他儿女就不能再对该房产主张继承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如果老人没有留下遗嘱,那就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法定继承有一定的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继承老人房产时,一般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儿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原则上是均等分配老人的房产。例如老人有三个儿女,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三个儿女各占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不过,在实际分配过程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分配份额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儿女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房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而有的儿女有能力赡养却不尽赡养义务,分配房产时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需要先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然后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最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