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后单位该如何进行赔偿?
当职工受工伤后,单位的赔偿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首先,咱们得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工伤赔偿标准,也叫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就是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能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如果单位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很多赔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一部分的,但单位也有其需要承担的部分。要是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那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就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 **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
-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要是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 **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要求是在住院期间。
- **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 。
- **工伤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 得超过12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交通食宿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造成伤残的**:除了上述一般伤害的赔偿项目外,还包括:
- **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标准是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如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是本人工资×25等。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伤残津贴(1 - 6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 - 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 - 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例如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是本人工资×85%等。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造成死亡的**:
-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总之,受工伤后单位赔偿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职工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规定流程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