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留置权如何成立?
我租了个场地做小生意,和出租方有些费用纠纷。听说有租赁留置权这回事,不太清楚它到底咋成立。我想知道满足啥条件、要走啥程序,才能让租赁留置权合法成立,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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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留置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是留置权成立的基本法律依据。 租赁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租赁关系里,比如承租人占有出租人的租赁物,这得是基于合法的租赁合同来占有。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那留置权肯定不能成立。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就是说债务人应该还钱或者履行义务的时间到了,但他还没做。比如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到时间了承租人没付租金,这时出租人的债权就已届清偿期。 再者,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讲就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因为这个被留置的动产产生的。在租赁中,像因为租赁物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这个租赁物就有牵连关系。 最后,留置动产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法律禁止留置的动产不能留置,而且如果租赁合同里明确约定不能留置租赁物,那也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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