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的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另一半离婚了,孩子归对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阻拦我。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后的探视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有哪些权利,对方又有哪些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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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探视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子女能与非直接抚养方保持情感交流和联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首先,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依法享有该权利,另一方不能随意剥夺。在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上,先由离婚双方自行协商。比如双方可以协商每周探望一次,每次半天,或者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一天等。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以及父母双方的工作、生活状况等因素,以确保探望既不会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又能满足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情感交流的需求。 另外,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传染性疾病、不良嗜好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一旦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探望方就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例如探望方的暴力倾向得到纠正、疾病治愈等,探望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确认后,会依法恢复其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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