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证据需要提交几份?
我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不清楚证据要准备几份。我手里有一些劳动合同、工资条等相关证据,不知道是只交一份就行,还是要根据被申请人数量来准备,我想知道具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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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证据需要准备的份数是有一定规则的。首先,证据是用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情况的材料,比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一般来说,证据需要准备的份数是根据案件中的当事人数量来确定的。除了自己留存一份证据原件用于核对之外,还要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加上仲裁庭的份数来准备副本。例如,如果被申请人只有一个,那么通常需要准备两份证据材料,一份提交给仲裁庭,一份由仲裁庭转交给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有两个,那就需要准备三份,以此类推。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虽然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证据份数,但从整个仲裁流程来看,为了保证各方都能收到证据材料并进行质证,按照上述份数准备证据是合理且必要的。 所以,在准备劳动仲裁证据时,一定要先明确被申请人的数量,然后准备相应份数的证据副本,并且要确保证据清晰、完整,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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