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10年被辞职,补偿该怎么算?


过了10年被辞职,补偿的计算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作十年以上,就支付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某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2年,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该员工可获得的经济补偿为8000×10 = 80000元。 如果是劳动者存在过错(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被辞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员工在工作期间多次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这种情况下公司辞退该员工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工作十年以上,应支付二十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例如,公司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突然辞退了工作15年的员工,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那么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为9000×20 = 180000元。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