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十年后被辞退,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作满十年后被辞退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辞退原因来确定,具体如下: **一、合法辞退(如经济性裁员等)的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合法原因辞退员工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作满十年的,应支付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例如,某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员工月工资为18000元(高于平均工资三倍,即15000元),工作满十年,此时经济补偿金按照15000元的标准计算,最多支付12个月,即180000元。 **二、违法辞退的补偿标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工作满十年的员工,如果是违法辞退,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十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例如,员工在工作期间并无过错,用人单位无故将其辞退,这种情况就属于违法辞退。若员工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满十年,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赔偿金为8000×20 = 160000元。 **三、未提前通知的额外补偿(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辞退员工的,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例如,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辞退工作满十年的员工,除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