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如何计算,上年的职工人数怎么确定?


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关于残保金的计算,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这里需要解释几个概念。“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一般在 1.5% - 1.7%之间。“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残疾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而对于上年职工人数的确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从其成立的次月起开始计算在职职工人数。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按月统计职工人数,然后将每个月的职工人数相加,再除以 12 得到年平均职工人数。例如,某企业 1 - 12 月每月的职工人数分别为 10、11、12、10、11、12、10、11、12、10、11、12 人,那么该企业上年职工人数 =(10 + 11 + 12 + 10 + 11 + 12 + 10 + 11 + 12 + 10 + 11 + 12)÷ 12 = 11 人。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建议你咨询当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税务部门,以获取准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