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人员该如何计算?


残保金人员的计算,其实是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数量,这和残保金的缴纳金额密切相关。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要计算残保金人员,首先得知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这个数据是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 12 得出的。这里的在职职工,就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所以,用人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就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乘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例如,某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 1.5%,某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是 100 人,那么该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就是 100×1.5% = 1.5 人。如果该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少于这个计算结果,就需要缴纳残保金。如果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或超过这个计算结果,就无需缴纳残保金。 此外,计算残保金人员时,对于残疾人的认定也有规定。这里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并且,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