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各项基数如何计算?
我在工作中受了工伤,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工伤赔偿各项基数是怎么算的,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这些的基数计算方法。想知道具体是依据什么标准和方式来计算的,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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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各项基数的计算在工伤赔偿中是非常重要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要明白几个关键概念。本人工资,它是计算很多工伤赔偿项目的重要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接下来看不同赔偿项目的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分别对应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就是前面提到的概念。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四级伤残,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以一个实际例子来说明,如果一位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每月5000元,被鉴定为七级伤残,那么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5000×13 = 65000元。如果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4000元,而该职工月工资只有2000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4000×60% = 2400元),那么计算相关赔偿时就按照2400元作为本人工资来计算。总之,工伤赔偿各项基数计算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标准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本人工资以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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