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辞职员工该如何赔偿?
我公司有个员工属于隐性辞职,就是没正式说离职但已经不来上班了。现在这种情况,不知道按照法律我们公司该怎么对他进行赔偿,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怕处理不好引发劳动纠纷,想了解下具体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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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隐性辞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明确的术语,通常指员工没有按照正规的离职流程,比如没有提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没有与用人单位进行正式的沟通等,就不再到岗工作的情况。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员工正常辞职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员工正常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赔偿。 但对于隐性辞职这种情况,如果员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岗,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员工可能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不是用人单位向员工赔偿。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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