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无故辞退员工?


无故辞退员工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下面从几个方面详细说明什么样的情况算无故辞退员工。 首先,从解除合同的理由来看,如果单位辞退员工时,所依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能构成无故辞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员工不存在上述这些情形,而单位却辞退员工,那就属于无故辞退。 其次,从解除合同的程序上看,如果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辞退员工,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故辞退。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就直接辞退员工,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无故辞退。 此外,如果单位以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理由,如员工拒绝不合理的加班安排、员工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等,而辞退员工,同样属于无故辞退。因为员工有拒绝不合理加班的权利,并且有权利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单位不能因此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 当员工遭遇无故辞退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员工在遇到无故辞退的情况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