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因担保出现的债务在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我和另一半正在办离婚,在婚姻期间有因担保产生的债务。我不太清楚这种债务在离婚时会怎么算,是要一起承担,还是谁担保谁负责?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规定,这方面具体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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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因担保出现的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关键在于确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欠的钱,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但确实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因担保产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首先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夫妻双方财产是各自分开的,那就由双方协商怎么还;要是协商不拢,就只能让法院来判决了。 而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常情况下由负债方自己还。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就得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比如,虽然是以一方个人名义为他人做担保产生了债务,但夫妻双方都清楚且同意这个担保行为,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总之,离婚时因担保出现的债务处理,核心在于依据债务性质,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合理分配偿还责任。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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