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房屋怎样被认定为诈骗?

最近在考虑买房,但是又担心会遇到诈骗。看到新闻上有不少买卖房屋诈骗的案例,心里很不踏实。想知道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到底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诈骗呢?是只要有一点欺骗行为就算吗?还是有更明确的标准 ,想了解一下认定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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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房屋中,认定诈骗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得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简单说就是骗子想把你的买房钱非法据为己有。比如卖房者根本没房,却收了你的购房款消失了,这就是侵犯了你对这笔钱的所有权。 其次,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常见的欺诈方法有很多,比如虚构事实,像卖房者根本没有房屋产权却声称自己是产权人,伪造房产证等相关产权证明文件来和你签合同;或者隐瞒真相,例如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隐瞒房屋是凶宅等影响房屋价值的重大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不同数额对应不同量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再者,嫌疑人要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说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得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比如卖房者就是想通过欺骗手段拿到你的购房款,不想履行交房等合同义务,这就是直接故意非法占有你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情形 ,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情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这些也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般情况下,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下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购房款、购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限额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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