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和吊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和吊销是四个不同的概念,在实际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下面为您详细区分。 行政许可的撤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发现许可的作出存在违法情形时,取消该许可的行为。这里的违法情形可能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撤销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作出的许可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体现了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不过撤回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这些特定事实包括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列举了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注销更多是对已经不存在或者失去效力的行政许可进行的程序性处理。 行政许可的吊销,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当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违法活动,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例如,企业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工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为吊销行政许可提供了依据,吊销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总之,撤销针对的是违法作出的许可;撤回是因客观情况变化为公共利益而为之;注销是基于特定事实对许可效力的终结处理;吊销是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它们在适用情形、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