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该怎么填?


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在填写残保金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时,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的概念。它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量。简单来说,就是和单位建立了比较稳定劳动关系的员工数量。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计算方法上,通常是按月计算,将每个月的在职职工人数相加,然后除以12得出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例如,某企业1 - 12月每个月的在职职工人数分别为10人、11人、10人……,将这12个月的人数相加,假设总和为126人,那么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就是126÷12 = 10.5人,在填写时按照实际计算结果填写即可。 对于季节性用工的情况,要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比如某单位只在3 - 5月雇佣了10名季节性员工,这3个月共30个“月用工量”,平均到全年12个月,相当于2.5人(30÷12)。如果该单位其他时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为50人,那么全年在职职工人数就是50 + 2.5 = 52.5人。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在职职工人数计入派遣单位。比如A公司将部分员工派遣到B公司工作,这部分员工的人数应算在A公司的在职职工人数里,而不是B公司。 总之,在填写残保金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准确统计人数,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避免因填报错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