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售楼处交了定金后怎样才能要回来?


在探讨如何要回在售楼处交的定金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定金”这个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买房了,比如单纯是后悔不想买了,这种情况下属于购房者违约。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购房者违约的话,通常定金是要不回来的。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购房者是有机会要回定金的。比如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像未按照约定时间交房、房屋质量有严重问题、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当开发商违约时,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购房者不仅可以要回定金,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比如政策突然调整,导致购房者失去购房资格或者无法办理贷款等情况。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