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糖尿病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我患有糖尿病,最近公司想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公司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流程,我又能得到怎样的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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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要明确,糖尿病不属于法定职业病范畴。 如果员工患有糖尿病,但能够胜任自身岗位且未对公司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解除,员工有权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要是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实际服务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在员工病假期间,也就是“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比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等。 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相关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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