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该如何认定?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办了婚礼,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现在遇到一些财产分割问题,有人说我们这算事实婚姻。我不太清楚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定的,想知道我这种情况属不属于事实婚姻,认定标准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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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和相关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比如,张三和李四在1993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当时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结合,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况,那么他们之间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点之后,单纯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例如,王五和赵六在199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即便他们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他们只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 所以,要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首先要看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再判断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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