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离婚会怎么判?


婚前买房婚后离婚的判决情况较为复杂,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首先,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或者还清个人贷款买房,并且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这种情况会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比如,小李在婚前自己全款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即便以后结婚又离婚,这套房还是小李的个人财产。 其次,若是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种情况下,房子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例如,小张婚前付首付买了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二人一起还房贷,离婚时房子归小张,但要把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子增值部分的一半补偿给对方。 再者,如果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另外,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也分不同情况。如果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是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会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最后,关于婚前父母出资买房。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若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