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退回后如何解除劳务关系?
我在一家劳务公司工作,现在用工单位把我退回了劳务公司。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劳务关系要怎么解除,是我自己提出,还是劳务公司来处理?解除劳务关系的流程和条件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的补偿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展开


劳务退回通常是指用工单位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而解除劳务关系,则是指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是因为上述法定情形被退回并解除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工单位无故退回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遇到劳务退回及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况时,劳动者首先要明确被退回和解除的原因是否合法。若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