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时福利费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所得税汇算时福利费扣除标准是一个在企业税务处理中比较关键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它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对于福利费扣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比如,某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就是100×14% = 14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为12万元,12万元小于14万元,那么这12万元的福利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为15万元,超过了限额14万元,那么超过的1万元(15 - 14)就不能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要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