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继承部分该如何计算?


在征地拆迁中计算继承部分,首先要理解继承的基本概念。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由继承人取得相应财产权益的过程。在征地拆迁的场景下,涉及继承的主要是被继承人所拥有的土地权益、房屋等财产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处理继承问题的重要准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继承部分。例如遗嘱中明确指定某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由某个继承人继承,那么该继承人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份额。 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征地拆迁中,通常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分配继承部分。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例如,被拆迁的房屋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其有三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拆迁补偿款通常由这三个子女平均分配。 然而,在实际计算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比如,某个继承人长期照顾被继承人,在分配拆迁补偿的继承部分时,就可以适当多分一些;而某个有能力赡养却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可能会少分或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