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务出交通事故是否由单位负责?
我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公务时出了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责任承担和赔偿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我个人负责,还是单位来负责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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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因公务出交通事故是否由单位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职务行为的概念。职务行为就是工作人员以单位的名义,按照单位的安排去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当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这通常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在执行公务时出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一般情况下单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比如,单位司机受单位指派去送货,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这时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是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追偿的。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例如,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像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这种情况下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就有权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另外,如果是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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