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算离职证明吗

我最近要离职,公司给了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下一份工作需要离职证明,就想问问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能不能直接当作离职证明用啊?不太清楚这两者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和区分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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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常不算离职证明,但满足一定条件可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首先,咱们来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指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概念上来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用来告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文件;而离职证明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结束的文件,新单位一般会要求求职者提供离职证明来确认其工作经历及离职状态等情况。 一般情况下二者有区别。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包含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四要素,不论该书面证明的抬头是什么,在法律上都可以认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但即便如此,实践中有些单位可能只认可抬头明确为“离职证明”的文件。 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是劳动者因单位不出具合规证明而遭受损失,比如影响新工作入职等,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总之,虽然满足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法律上可被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但为避免后续就业等方面的麻烦,劳动者最好还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常规出具正规的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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