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任务完成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我所在公司和我签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任务完成了,公司好像没有给我经济补偿的意思。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公司到底应不应该给我补偿,如果应该给,又是按照什么标准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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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任务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比如,为了完成一个特定的项目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当这个项目完成时,合同期限也就届满了。 其次,法律依据方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一种保护性的救济,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最后,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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