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时,甲方是否需要给经济补偿?
我所在的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现在面临合同终止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甲方的公司要不要给员工经济补偿,具体在哪些情形下需要给,哪些情形下不用给,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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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到期终止时甲方是否需要给经济补偿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再与员工续订该项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主动结束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可能因此面临失业等情况,所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其次,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主动表示不再续订该份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主动选择不再继续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如果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届满后,雇主企图通过降低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如职位级别或薪酬待遇等)来续签该合同,但劳动者对此表示拒绝,那么雇主也必须承担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因为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的行为可能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所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一般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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